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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加强监督:遏制司法腐败

[原创]加强监督:遏制司法腐败

透过港澳看龙江、华人看中国专题,真实报道了黑龙江海伦12.3特大团伙“抢劫杀人”案系列,细看此案全过程,明显感到个别司法人员有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渎职等问题,由于此案的执法人员未能依法办案,致使其他罪犯至今未能归案,严重影响了司法人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法律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底线,如果司法人员执法犯法、违法办案,法律的神圣就很难维持,公正的天平就会倾斜,司法腐败是各种腐败中影响最坏、破坏力最强的腐败毒瘤,是最恶劣的腐败。不法的司法人员拥有这种权力,如果受不到有效的监督限制,就会被租用、滥用。如何遏制司法腐败,重要是加强对执法机关、司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如放纵司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徇私枉法,长此以往下去,势必会失信于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成为空谈。当前,党和国家大力提倡建设和谐社会,而司法腐败是对党和人民的严峻挑战。

黑龙江省人大、检察机关对12.3抢劫杀人案经办机关、执法人员应依法认真督查,严查那些执法人员是否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海伦12.3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三年中,无数次反映了相关执法人员的腐败问题,作为人大、检察机关应依照职权积极实施监督,依法批捕漏网罪犯,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查处是哪些执法人员在以言代法、以权违法、权大于法、知错不纠、顶着不办,置法律而不顾的恶劣行为,截止现在,通过整个案件报道笔者感到失望。 

12.3案中可以看到黑龙江省执法队伍里确实存在着一批害群之马,他们一但离开监督,没有制约,就会滥用手中的权力,滋生腐败。监督机关是打击司法人员腐败的重要机关,人大、检察机关应严格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对该立案而不立案、该批捕不批捕、该起诉不起诉,或形成决定、判决、裁定之后不履行的,或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无反馈,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人大、检察机关则应及时依法监督,责令其纠正执法错误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纪人员。只有通过强有力监督,才能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的行使职权,只有强化监督,才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

12.3抢劫杀人案,严重存在着司法机关未能公正执法问题,黑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设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理应及时严肃查处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违纪违法及犯罪行为,在公、检、法各个环节上加强监督,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在12.3抢劫杀人案中部分司法人员无视法律程序,故意拖延办案、久拖不结、效率低下,严重失职、渎职;有的主观臆断、导致错案、假案;有的对群众和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等。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充当了案件中间人,说情、斡旋,办人情案、关系案、成为金钱的奴隶,有的是从中索贿受贿、道德品质沦丧,丧失立场,成了黑恶势力保护伞。有的人滥用职权,为了个人私欲,经不起领导和亲友的说情,办“三案”搞权钱交易,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办案,不作为或乱作为,导致串案、窝案、案中案,侵害了群众合法权益,破坏了法治环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在2006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的纪律行为,严肃查办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案件。

人大、检察机关在司法监督的问题上,要树立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监督,严查司法腐败,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保证监督有力,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作用。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可直接进入法律程序,对法院的审判和公安机关侦查、渎职等进行监督。

司法是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司法一旦与腐败结缘,社会秩序就会陷入不公、不正、不义之中。监督机关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曝光,强化监督作用,遏制司法腐败的蔓延,使监督工作从被动变主动,从缺位变到位,挖出海伦12.3案中案后幕后的操纵者,把监督工作真正落实到实际中,以彰显法律之尊严,检察机关要当好最后的守门员,在权与法、名与利的抗争中要守住良知、公平、公正,做到依法办案,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为龙江百姓能够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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