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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卖淫嫖娼可轻罚”彰显公平正义

“初次卖淫嫖娼可轻罚”彰显公平正义

                                                 “初次卖淫嫖娼可轻罚”彰显公平正义


     南昌市公安局最近出台的《公安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规定,凡是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的,或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以及因生活所迫卖淫的都可从轻处罚。“裁量标准”本是基于人文关怀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却引起了社会热议,甚至遭到一些质疑或反对。笔者以为,“裁量标准”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并有利于公安机关正确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执法,还彰显公安机关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因此,没有必要对“裁量标准”大惊小怪,如果认为其中有违反上位法或公序良俗的地方,可建议其修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确立了情节特别轻微、有立功表现等五种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而“情节特别轻微”这个可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规定是一个抽象的原则,那么,在具体执法中,有关国家机关就可根据当地的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何种情形下属于情节特别轻微,可减轻或不予处罚。比如赌博这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在单次赌博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给予治安处罚。不然,只要是以金钱为筹码的麻将、扑克等活动,均可认定为赌博并被给予治安处罚。如果真的这样的话,在茶楼或家庭甚至街道边进行的所有麻将、扑克活动,岂不都属赌博违法行为而必须加以禁止和处罚?


        不可否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法律责任相适应是公安机关执法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更是正义、文明的治安处罚的尺度,且对违反治安秩序的处罚目的并不主要在于制裁,而在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因此,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特别轻微即可减轻或不予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初犯卖淫嫖娼者可从轻处罚并无不妥。


          打个比方,同样的两个赌博行为,有赌资较大与较小之分,有情节严重与轻微之别,如果不管其赌博情节的差异,只要是赌博行为,均以同样的拘留和罚款标准处罚,就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也丧失了最起码的公平正义。

           卖淫嫖娼同样如此,尽管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被大众所不齿,但在残酷的现实中,有的人为了生存,有的人为了泄欲,无论怎么打击,卖淫嫖娼根本无法完全禁止。因此,对于初犯、认错态度较好的,完全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

            有人质疑,“初次卖淫嫖娼”不好认定,笔者认为这是多余的担心。 因为公安部有关“治安处罚法”的司法解释指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因此,只要在警方内部管理系统一查阅或有关部门一协查,不就清楚了。

            有人说,减轻或不予处罚是放纵卖淫嫖娼。如果我们始终抱着这个逻辑,那么,因具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也是放纵比卖淫嫖娼危害性更大的犯罪?

            卖淫嫖娼只是违反公序良俗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却不同于犯罪。对于那些殴犯或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行为人,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感化、挽救作用,促使其及时悔改,以稳定家庭、稳定社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虽然有这么一个执法依据,但什么情形下才是情节较轻的,“裁量标准”就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划定了具体的尺度。尽管这个尺度存在争议,但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即使是良法。因此,“裁量标准”是法治的一种进步,一种公平正义的表现,一种人文关怀的体现。

           对于争议,不妨先征求民意和专家意见,再进行修正、补充直至符合公序良俗与公平正义,尽可能完善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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