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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鸣惊人] 华龙网友叫停全国“两费”生效

本主题由 花农6号 于 2008-9-1 11:28 解除置顶

华龙网友叫停全国“两费”生效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2008、8、23《人民日报》)

       网民紫杉系民建重庆市委理论研究与宣传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和民建重庆市委参政议政委员会成员,在调研中发现,1983年2月5日国务院下发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发[1983]17号)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7]71号)等法规,时至二十多年,制定的初衷已经完全改变,但工商部门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依旧照取不误,不仅严重加剧了尚需政府呵护与扶持的个体经营者的负担,更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相悖,严重阻碍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应予立即废除。今年6月20日,紫杉在华龙网两江论坛和华龙博客发帖《这两部法规该寿终正寝了》http://bbs.cqnews.net/viewthread.php?tid=204572 http://bbs.cqnews.net/viewthread.php?tid=204573 http://blog.cqnews.net/?uid-33559-action-viewspace-itemid-75611,并向民建重庆市委提交了《关于废除〈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建议》(市民建《社情民意反映》第39期)社情民意,被上报民建中央和市政协,并逐级上达国家有关部门,以促成了国家停征“两费”的决策。

      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挂满红豆万种风情
两江论坛还真是牛人辈出,佩服。
《网民叫停全国“两费”生效》
那网民们功不可抹啊!
我们网民有力量!
向楼主致敬!!!!!!!!!!!!!!!!!
一个小花农啊,跑在花丛中啊,灌啊灌啊~

把楼主当初的建议帖上来

这两部法规该寿终正寝了(上)

紫杉

    1983年2月5日国务院下发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发[1983]17号)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7]71号)等法规,时至二十多年,制定的初衷已经完全改变,但工商部门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依旧照取不误,不仅严重加剧了尚需政府呵护与扶持的个体经营者的负担,更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相悖,严重阻碍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应予立即废除。



一、《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发布和市场管理费的收取


   集贸市场曾被称赞为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摇篮”。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集贸市场大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资兴建,按照政府“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放开经营政策,由工商部门来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是合情合理的。1983年2月5日,国务院下发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发[1983]17号)规定:“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外,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他商品不得超过2%。”由于集贸市场中的成交额不容易确定,1997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7]1707号),规定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改为定额核定,即由工商、行业代表等人员组成评费机构,依据经营者的行业、营业面积等进行评定,最后核定出一个交易额,然后按比例对其收取市场管理费。随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1]83号)的执行,工商部门不再对其兴办的集贸市场进行经营和管理,而且由于集贸市场大多由企业或者个人主办,在这种情况下,工商部门大都采取市场管理费由集贸市场代收的方式进行收费。

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发布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的依据是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7]71号),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那么,该《条例》十第三条依据的“规定”到底是什么呢?据悉,1983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当向他们收取管理费。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点五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益额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收取。1984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下发了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再次重申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的全部经费来源,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或管理费提成中拨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或管理费提成,拨给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后的剩余部分,应当本着“收之于个体工商业户,用之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原则,可以用作宣传教育费、表彰先进个体劳动者的奖励费以及其经验交流、专业会议等费用,不准挪作他用。按该规定,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则主要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包括: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但事与愿违,现实中上述管理费基本上都用作了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头经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8月11日颁布了《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使其这一收费更加“法制化”。
这两部法规该寿终正寝了(下)

三、《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初衷已完成,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相悖。

(一)市场管理费名不符实  

1、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管理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但据了解,自1998年实行“收支两条线”后,工商部门把这笔收费直接上缴了财政,而没有“用之于市场”,显然违背了市场管理费设立的初衷。

2、现在国家已经明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不再直接管理,继续收取市场管理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只对集贸市场收取市场管理费,而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没有收取,这与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悖,也与WTO的非歧视原则相违背。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政策歧视和法律的不平等

1、据了解,当初开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初衷,一是用于个协组织的运转经费;二是用于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和管理。但时至今日,这两条特定理由已没有它的存在基础。首先,各级个协作为社团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它的会费收入。其次,根据国家对社会团体经费来源的有关规定,其经费也不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以行政征收方式去筹措。再者,个协的入会原则是自愿,如果一个个体工商户不愿意加入该组织,他也就不应该为该组织承担费用。事实上,国家实行“政企分开”、社团组织与行政机关脱离后,个协已归属工商联联系。时下,个体工商户要照章纳税,进入集贸市场的要缴纳市场管理费,根据注册资本与营业额要缴纳个体工商行政管理费(加入了个协和工商联成为其会员的,还要交纳个协会员会费和工商联会员会费)。在入册门槛上就存在“‘二费一税’、费大于税”的恶性条件。

2、实行了“管办分离”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监管职能的对象应是所有的市场主体,为什么国有、集体、外资、个人独资等类型的企业不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用,单对广大个体工商户设定此项义务呢?显然是一项政策歧视和法律上的不平等。

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个体工商户的自身意愿,当个体工商户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是完全可以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但是,为了稳定对个体工商户收费,尤其是对大户的收费,个别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往往人为地设置阻碍,甚至不惜借用行政手段强行限制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严重制约和影响了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令许多个体工商户惨淡经营,甚至“望费生退”,很大程度上阻碍和恶化了目前严峻的就业环境。

4、导致了工商部门职能扭曲。由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工商部门赖以履行监管执法职能的经济命脉,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执法人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现象,造成职能扭曲,工作本末倒置和错位。重收费,轻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市场监管工作的成效,损坏了执法部门在群众中的形象。

5、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法律界人士、个体工商户和广大人民群众曾纷纷提出取销这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据了解:苏州市工商联1999年就提出,个体经济作为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理应同其他所有制经济享有平等的待遇。从2003年6月1日起,四川省已经停止了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重庆渝价[2007]40号文“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起征点调至营业额3000元”。由于“两费”收取的主要依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废除,因此,工商部门收取这两项行政性收费仍算“合法”。但法律依据并非如此。

6、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三十三)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显然,《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与《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相冲突。按照“大法管小法,后法管前法”的立法程序,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该寿终正寝了。

四、为个体经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环境,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扩大人民创业、置业、就业门路,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在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特建议: 废除1983年2月5日《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发[1983]17号)和1987年8月5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7]71号)及1983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1984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等不合理且有悖于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相关法规。
挂满红豆万种风情
紫衫确实花费了一番精力,也确实有理论水平的哟.但是,我有一个疑问,工商部门从此少了一些财源了.这又怎么办呢?
还得多学习一下












龙蛇演义最新章节
不知量力!

取消两费乃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如同国家取消农业税,乃是改革积累到一定阶段,需要工业反哺农业。可以说楼主有一定远见性,但以此自得,却也不见得高明到哪里去。

事实上,工商部门早在五年前就已经开始为取消两费做准备,其中的酸甜苦辣,又岂是自以为一自半解之人所能感受的!
刚才又补充了一段,不过被网管屏蔽了。这是华龙网最让人无语的地方——可笑,还天天嚷着解放思想!

缺乏开放的胸怀,华龙网如此,重庆亦如此!可悲啊可悲!
楼上的这位老师,你好!
      谢谢你对我们论坛的支持,你刚才提出的问题,我们检查了一下,没有在后台发现被屏蔽的记录,老师确定发上来了吗?烦请老师再发一次好吗?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交了一年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就得了一张年画   好笑
两江呈发展势头,好!争取办成全国名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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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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