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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雷电灾害刻不容缓

本主题由 大水牛 于 2008-8-14 18:18 加入精华

预防雷电灾害刻不容缓

目前,我市今年已因雷击导致死亡6人,其中8月就发生两起雷击致死事故。今年雷电等强对流天气较常年偏重,尤其是雷暴天气的强度和范围偏大,8月上旬因为强对流天气活动频繁,已经连续发生多起雷暴天气,8月下旬出现强雷电的可能性较大,发生雷电天气的次数直至10月份后才逐渐减少。 (重庆晨报2008、8、14)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它不仅威胁人身安全,而对卫星、通信、导航、计算机网络系统及人民生活危害极大。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不仅是安全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我国是雷电灾害多发国。我国雷暴活动也十分频繁,全国有21个省会城市,雷暴日都在50天以上,最多达134天。据中国气象局统计,2006年,全国就发生雷电灾害近两万起,其中,伤亡事故759起,造成717人死亡, 640人受伤,全年因雷击引起的火灾或爆炸事故234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亿元。2007年,全国因雷击灾害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 建筑物没有避雷装置或避雷设施不达标。去年发生重大伤亡的重庆开县,几乎所有的校舍都没有安装避雷设施。江西南昌市气象部门调查发现,全市70%的建筑没有接受过防雷检测。海南省防雷技术检测服务中心统计,海口市有一半建筑物没有避雷装置或避雷设施不达标。 法律遭遇尬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防灾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十九条指出:“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第二十三条也指出:“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物防雷装置,必须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但建筑工程一直由建委统管,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使用,根据没有气象主管机构的份。对避雷设施的年检、监管,气象主管机构也无从插手。法律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气象主管机构根本没有执法权。 建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发挥气象主管机构对预防雷电灾害的监管作用。理顺建筑工程对避雷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使用的监管关系,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由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对避雷设施进行摸底、建档、排查,消除存在隐患。由气象主管机构对避雷设施实行颁发《使用证》管理。建立避雷设施年检制度。政府要加大对气象部门的财政投入,增加人员编制,保障预防雷电灾害的资金使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气象、宣传、供电、广电、报刊、教育等部门要加大对市民预防雷电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预防、自护、自救能力。气象、公安、供电、消防部门要建立预报、预警机制,杜绝雷电伤害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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