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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涉案 马某充当替罪羊 法断不公 家人含泪讨说法

五人涉案 马某充当替罪羊 法断不公 家人含泪讨说法

我 叫马永红,男,现年25岁,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涂井乡友谊村九社。
因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的(2007)忠刑初字第191号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渝二中法刑终字第41号对我父亲马召权《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也为维护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自一审判决之日起,我们便开始了对我父亲的涉案情况咨询了国内知名律师、法   专家,在他们的鼓励下,在当地数百村民的支持下,我们开始上诉、申诉以及向各级权威部门和新闻媒体反映。
我们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在共同作案中是犯罪故意和提起者和行为的积极实施者、起主要作用是错误的,计算马召权的作案金额错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因此认定我父亲为主犯,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是错误的。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
(一)认定的第二次作案中的事实不清。
原审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了“被告人黎昌平提出套取青苗补偿款私分,在场人均表示同意后共同商定……”事实上,当时马召权仅仅在场而已,在场的还有乡政府领导即副乡长罗华和乡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黎昌平,有友谊村村长周成发。作为村文书、会计的他只有服从,谈不上同意与不同意的事,也仅是没有反对而已。原审人民法院认定马召权“表示同意”“共同商定”,不但与客观事实不符合,而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再则马召权将此事告诉马成林,还是被告人黎昌平指使的,但原审人民法院未予清楚认可。在冒名签字中,马召权只签了马召华、吴永华这二人的名字。其余的由周成发、马成林分别签了三人的名字,原审人民法院未如实认定上述事实,是减轻了部分参与人员的作案情节,同时又是为错误地认定马召权为此次作案的主犯寻找理由。
(二)原审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三次作案,“被告只马召权以马小林之名套取7.34亩青苗补偿款计3670元,并将此事告之马成发、马成林”的事实不清。
事实上,是马召权先将同案关系人即社长马小林的犯意征得周成发、马成林同意后才实施套取补偿款的行为的。对此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认了部分事实。然而原审人民法院因认定事实不清,产生了是马召权实施套取补偿款的犯罪行为完毕后才告诉周成发与马成林的事实,从中增大了马召权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原审一审人民法院对上述大量的犯罪事实认定不清,原审二审人民法院作了维持认定。
二、原审人民法院认定马召权系主犯是错误的
(一)原审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在有被告只黎昌平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召权是积极实施者,在其他犯罪中,被告人马召权或同是犯意提出者和主要实施人,或是积极实施人。”原审二审人民法院亦认定马召权是“犯罪故意的提起者和行为的积极实施者”,以此认定马召权对共同犯罪的完成均起到主要作用,是错误的。
在对本案作用的认定中,首先应根据移土培肥工作程序分析,移土培肥组成了工作组,马召权所在的工作组中有副乡长罗华、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黎昌平,有村支部书记马成林、村长周成发。马召权只负责根据丈量的情况登记造册,但最终还经乡政府审核等才能确定。马召权对青苗补偿款的登记造册、发放等没有任何决定权。他所做的均是其作为村支文书与会计的具体工作内容。因此不能实施了登记造册等会计工作,而认定是整个犯罪行为的积极实施人或主要实施人。第三,本案犯最先是由黎昌平提出,此后几次也是他人提出,并不是马召权先提出犯意。第四,马召权每次参与仅是被他人利用的作案工具,因为其他人作案需要利用村会计,不然马召权是无法参与本案的。
(二)马召权在作案中均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下列众多情节能予证明:1、以虚填移土培肥青苗补偿面积、套取青苗补偿款的犯意,首先是乡政府干部黎昌平提出的;2、在七次作案中,均是其他人主动提出犯意;3、马召权每次作案均征得支部书记马成林、村长周成发同意;4、马召权是村文书兼会计,对移土培肥面积的核实、补偿款的审批及发放无决定权;5、马召权在共同作案的人员中,罗华、黎昌平、马成林、周成发的职位均比其要高,职权要大;6、马召权因系村文书与会计,负责青苗补偿款造册与发放的具体工作,工作听从乡政府领导罗华、黎昌平及村长、支书的指挥,本村的移土培肥青苗补偿工作需利用他的工作完成。
三、本案在原审程序中存在放纵罪犯的情况
根据本案证据证明,黎昌平、罗华身为乡政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村支部书记马成林、村长周成发在共同犯罪中参与作案金额与马召权相等、次数一致,且作用比马召权的大,应认定为主犯。上述作案人员中现今只有黎昌平被交付审判,但只判处缓刑。比较马召权而言,要轻得多。而其他作案的人员无一被交付审判。在原审一审的庭审中,审判长还当庭告诉公诉人将这些人移交审判,但至今没有。
我们有理由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马召权是主犯,是意欲让除黎昌平以外的其他作案人员只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为不追究这些人员的刑事责任寻找籍口。这不但有放纵罪犯的情况,还以此加重了马召权的刑事责任人承担,是不公平的。如图所示,除备注栏中的参与人外,其余五人均构成犯罪,但除黎昌平马召权,其余三人罗华、马成林、周成发至今未移送起诉。可见从检察机关起就在放纵罪犯。
作案涉案金额及同案关系人获得赃款情况

姓名: 金额
罗华 5000
黎昌平 9000
马成林 13575.5
周成发 13575.5
马召权 13575.5



由此可见,我父亲马召权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作案金额仅为13575.5元。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认为马召权作案金额为59620元,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属适用法律错误。
四、忠县人民检察院有包庇犯罪、执法不公的行为
(一)相同的忠县涂井乡还有几个村干部跟此案友谊村干部一样有贪污的。例如:涂家村、龙滩村、坪山完小学校,他们的作案金额比此案要多得多,所有涉案人员被检察院反贪局抓后,没过两天又放了回来。(二)该县其它镇据知情人讲,涉案十几万元的同样没有追究,究其原因,是因为重金贿赂,钱起了作用。再说,难道他们有钱、有关系就可以不受到法律的惩罚吗?
五、此案的罪魁祸手就是忠县涂井乡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重庆市忠县涂井乡2006年的移土培肥工作明知上级有关部门发到乡政府的补偿青苗费用是一亩600元,可是到了涂井乡政府,他们发到村民的只有每亩500元。从中他们每亩就少发到群众手里100元,每亩少100元,可想而知上千亩,政府领导从中就少发了多少钱?这些钱至今用途不明?一个乡级领导就可以随意改变国家的政策吗?有了这样的领导才导致下面基层干部的失职,更何况此案的一手策划出自政府领导,为什么一个小小村干部,并且职务最低,金额才1万多元就被判了五年,五个人一起做的案,其中有两人作案次数一样,金额同样多,为什么就一人被判,难道其余四人就不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吗?请问这样公平吗?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这样一个法制社会,我们在数次向各级有关部门反映,但至今未果的情况下,只好选择在网上公开发表,让法律界人士、新闻媒体及全国人民关注此案,了解此案真相,惩治真正的主犯,为这种不公正的判决讨一个说法。
恩,原来社会是这么的黑暗!我支持你们!上访!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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