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6月4日《华商晨报》载,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对老年人“精神慰藉”可能纳入省地方性法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其实,子女经常回家看望父母,尽到自己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本是人之常情。至于是否要纳入法规,笔者认为还值得商榷。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把常回家看望父母这样的问题都立入了法规,听起来总觉得不是个滋味,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这个社会世风日下,孝敬父母已经要采用强制性手段了?笔者不敢妄言。
一般成家立业之后的子女与老人的居住状况大至有两种类型,一是分居两地,二是同一地区居住。分居两地的要回家看看,经常是力不从心,不是不想回家看看,抽不开身的情况也的确是有的。住在同一地区的,回家看看倒是不成问题,而很多人回去却是加重了老人的负担,不仅让老人帮着照看孙子,自己还常回家吃饭,让老人受累还贴钱,这样的“常回家看看”,少去到也罢了,还让老人落得悠闲自在一点。
老人们在物质赡养方面已经有了法律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老人其实与孩子有很多相似之处,他们渴望精神上的满足,不仅需要有亲情的关怀,也需要与自己谈得来的朋友一起交流。而现在的年轻人生活的节奏越来越快,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子女对老人的关心时常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这种情况在独生子女家庭尤为突出。
随着独生子女家庭和"空巢老人"的增多,老人的赡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难题。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如何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是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目标,也成了摆在政府与社会面前的一件迫切任务。笔者认为大力发展老年公寓是一个很重要的方向,老年人和年轻人都要改变观念,不是没有后人赡养的老人才住老年公寓。事实上,现在有一些老年公寓已经办得很不错了,无论是对老人还是对子女都很受益,很多老人在一起生活其乐融融,子女们放心工作,抽空前往看望或在节假日接老人回家团聚。